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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实行年金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意见,各局要加强内外部培训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 二、代扣代缴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将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年金在申报软件中工薪税目下的“企业缴费个人年金”细目中单独填报。 三、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按照我局退税相关规定执行。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