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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 县(市、 区) 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 有关高校、 科研院所: 现将《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的交叉和综合学科。软科学研究是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其目的是为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项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有关单位协助省科技行政部门监督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的比例,加大研究资助力度,加强研究基地建设,加快研究人才培养。 第七条 建立省软科学研究专家咨询组,为研究和制订软科学发展规划、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提供咨询,并参与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评审、招标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组建课题组,联合申报,合作研究。对围绕中心工作,直接服务决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研究成果应用潜力大,能转化为工作举措、政策措施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优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一)党委、 人大、 政府、 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申请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要申请人应熟悉省情, 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 工作基础, 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主要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 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 学历; (三)项目主要申请人没有科研诚信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全省或区域、 行业中具有战略性、 综合性、 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 (三)具有前瞻性、 创新性、 科学性和实用性, 以及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四)研究目标明确、 重点突出、 内容详实、 方法科学合理; (五)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制度,填写项目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软科学研究单位申报的项目,其立项程序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主动设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求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课题的基础上,主动设计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主动设计项目实行书面评审与专家答辩相结合的立项制度,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有较好基础的,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实行定向委托。公开招标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 科学性、 先进性、 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