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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供血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继续加强采供血机构实验室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工作。实验室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是保障检测准确性,确保血液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各采供血机构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开展好室内质控,认真参加室间质评。特别是对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科学解决,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五、加强采供血机构信息化建设
  
  加强采供血机构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血液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保障采供血安全,提高服务能力的需要。各级采供血机构要注意对计算机和信息管理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积极争取项目经费,在本单位实现信息化管理。市血液中心要充分发挥采供血机构技术中心和龙头的作用,本着“科学规范、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充分吸取先进省市经验,分析我市血液管理工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尽快研究上报开展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积极有序推进全市血液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六、强化行政监管,确保采供血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把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加大检查频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绩效考评,并逐步建立健全血液质量、血液安全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血液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的采供血机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区县卫生局要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高压态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大对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频采、跨区采集、超量采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私自采集、收购和销售原料血浆、买卖无偿献血血液以及冒名顶替献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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