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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省内媒体曝光童装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省领导和社会的关注,为此,省局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儿童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行动。
  
  一、检查重点
  
  重点查处企业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含偶氮染料和甲醛)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儿童服装甲醛超标、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超标和染色牢度不够等问题;服装标识标注不全,服装纤维成份标识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原材料的采购控制、进货把关、安全项目监测制度;是否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验产品。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
  
  1、重点产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2、重点对象:儿童服装生产加工企业、以往抽检不合格企业、服装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福州、泉州、南平、厦门)将列为省局此次专项督办区域。
  
  二、 主要任务
  
  1、增强童装生产企业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督促其落实好质量主体责任;
  
  2、整顿童装生产企业标识不规范、不重视质量的生产经营行为;
  
  3、严厉查处和有效遏制童装有害物质(可分解芳香胺、甲醛含量、PH值)超标、以次充好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4、规范部分童装生产企业忽视采购质量,进货把关不严的问题,建立健全童装加工企业采购控制制度;
  
  5、对童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任务由省局监督处另行下达;厦门市童装产品的监督抽查任务由厦门市质监局自行下达。
  
  三、 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履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童装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童装企业的生产经营,查处生产领域童装质量不合格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做好童装生产加工企业帮扶和引导工作,不断提高我省童装产品质量水平。
  
  2、要将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执法稽查部门要与纤维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特别对童装生产企业集中的地区,要发挥技术机构的作用,联合开展行动。对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被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要将其纳入“黑名单”进行通报,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针对发现的区域性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作好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的整顿规范工作。
  
  3、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童装产品质量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体童装生产业主法律和质量意识,精心组织和策划好宣传活动,提高宣传的实效性,为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氛围。
  
  各设区市局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在行动结束后将本次行动的总结、统计数据、典型案例、影像资料、媒体报导情况,并于2010年1月29日下班前报送省局执法稽查处。
  
  执法稽查处联系人:方寿敬
  
  联系电话:0591-87829779 0591-87829779(传真)
  
  电子邮箱:fjzfjc@163.com
  
  省纤维检验所联系人:林登光
  
  联系电话: 0591-87893702 13705911366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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