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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各县(市、区)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进行自查,对不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清理规范工作全面完成后,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完成报告和自查报告。 2.市地名委员会届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提请省地名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调整充实地名委员会,成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办公室,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成员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以适应地名清理规范工作的需要。 (二)做好资金预算,确保工作开展。完成地名清理规范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需要一定资金支持。要认真做好资金预算,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9〕136号)和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由同级政府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确保完成任务所需投入。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法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名及地名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报批程序、规章制度和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