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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安市政府令第14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接上页]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转,安全使用。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使用的,应提前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工业用水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有关部门制定的原料水比率。
  
  第十七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城市绿化应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优先使用劣质水、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各级应加大灌区改造力度,大力推行渠道防渗、低压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第十八条 城乡公共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及时维修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水源,按照计划依法逐步封闭已有自备水源。
  
  自备水源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保持取水与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应当将一定比例的水资源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节水工作遵守《泰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7号令),其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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