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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文物局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局、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
  
  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时刻树立安全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明确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文物安全作为节日期间的首要任务,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文物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结合“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最近,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转发了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及时部署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到节日期间不松懈,以检查为契机发现、整改、根除火灾隐患。同时,各级文物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在有火灾危险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库房和文物展室周围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焚香、烧纸。
  
  三、结合“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防文物犯罪。春节期间是田野文物被盗案件多发期,各级文物部门要采取措施重点防范。被列入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重点地区的文物部门,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尽快取得成效。其他地市文物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支持重点地区开展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本地区文物犯罪防范与打击力度。
  
  四、加强节日期间文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安全事故发生。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针对节日期间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环境状况,制定和完善工作人员上岗制度、安防检查制度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制度到岗、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处理突发问题,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各地要按照文物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文物违法事件、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鲁文物〔2008〕19号)等要求,及时处置,按时上报。对发生文物安全等案件隐匿不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对文物建筑、博物馆展厅、文物库房、考古工地、文物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要增加人力、物力,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进行重点防范。对人群密集的文物开放单位尤其是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要根据实际接待能力和观众容量,合理调控参观人数,制定和完善疏导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特别要制订完善应对蓄意破坏、文物损毁丢失、观众人身安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参观者和文物的安全。
  
  请各市和省直文博单位将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情况,于2010年3月10日前上报我局。
  
  专此通知。
  
  
山东省文物局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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