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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综[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四)依法治教,切实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1.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定要求,围绕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走内涵发展之路。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评价,要从侧重学生升学率、优秀率和文化考核向侧重学生合格率、进步率和综合素质转变,努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发展。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减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开展好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对学习困难学生要采取各种措施给予更多的帮助,学校要建立家校联系制度,营造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素质教育大环境。
  
  2.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定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区,坚持和完善小学就近免试入学,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小学电脑派位入学。禁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择校”行为和进行小学升初中选拔性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不得擅设实验班,不得利用节假日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继续深入中考中招改革,适当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比例。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责任,不断提高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积极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和边远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在纳入我省“双高普九”、“两项督导”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体系的基础上,适时组织专项检查,通报督导、检查结果。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分类表(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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