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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对用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三)对用款主体承担的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用款主体是最终使用贷款、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相关合同、协议要求等使用贷款,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二)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定期报告制度;
  
  (三)及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和管理费用。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借款主体提交《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涉及财政配套及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借款主体审核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项目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对于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县承担项目建设和还款责任的项目,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利用开行贷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借款主体统一办理项目贷款手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对借款主体贷款申请初审后,下达《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准备通知书》,项目进入开发银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批准后,签约程序如下:
  
  (一)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将项目贷款审批结果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开展贷款合同谈判;
  
  (二)借款主体与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签署项目《借款合同》。 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不一致时,可采取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体、用款主体三方共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必要时,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签订《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合同副本提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主体提交《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提款申请表》,经借款主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报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审核后具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发放统计表。
  
  第十五条 项目《借款合同》签署后,如果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用款主体可向借款主体提交关于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用于本地区其他项目,其调整程序同前所述申报程序。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借款主体统一申报的项目实施后,如果部分市县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借款主体统一办理变更手续,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类别项目。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管理费的收取
  
  第十六条 贷款实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借(用)款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借款合同》,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款。对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同级政府按承诺调度资金支持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借款主体根据开发银行还款通知单向用款主体发出还款通知书,用款主体依据通知书和有关合同向借款主体指定账户按时拨付还贷资金。借款主体负责将回收的还贷资金按期足额偿还给开发银行。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承诺还款的项目,借款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承诺用专项资金、收费收入或其他方式还款的项目,若用款主体(单位)不能到期还款,省财政厅通过结算扣款等方式安排还贷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提供的省级政府额度贷款适用现行省政府偿债准备金办法。
  
  第二十条 为防范债务风险,借(用)款主体应根据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计算出分年应还贷款本息额,据此提前安排偿债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省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可按年度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按以支定收的原则适当收取管理费,弥补融资平台正常的办公经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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