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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各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认真履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评估的职责,对区域内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到严格规范、培训指导、定期检查和提高质量。
  
  四、市儿童保健所要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尽快完成修订本市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并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局审核后,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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