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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格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对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复耕用于农业生产。建新地块需要征为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供地和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严禁未经公开拍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主题公园建设等名目不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定程序违法占地进行各类项目建设。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的名义将承包地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六、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施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严守保护耕地“红线”,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查处各类违法占地用地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组织力量到市(州)及部分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严格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