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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应急响应 4.1指挥部在接获渔业船舶突发事件信息后,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迅速赶赴值班室或现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要求履行职责。 4.2指挥部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并向区政府汇报。 4.3应急救援以区农业畜牧水产局的救助力量为主,当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可商调其他系统的救助力量或商请邻市县协助共同施救。 4.4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和海况实施: (1)指导遇险渔船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船参与救助; (3)组织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艇及其他有关力量前往搜救。 4.5渔业执法船艇及渔船在接到救援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搜救现场。搜救期间必须随时与指挥部保持联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搜救现场时,须报指挥部批准。 4.6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险情加剧时,指挥部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技术方案,集中力量,全力以赴进行抢险救助。 4.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挥部在报请区政府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中止或结束救援工作: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4.8指挥部应协助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并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评估,统计上报事故损失情况,分析原因,判明责任。 5应急保障 5.1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应继续加强渔业通信及信息网络的投入和建设,健全近海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2人以上)及其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2渔业执法船艇必须坚持应急值班制度,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值班船舶动态。渔业执法船艇和渔船,作为渔业船舶突发事件搜救的重要组成力量,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参与搜救。 5.3渔业执法船艇应配备较为完善的通信导航设备,以及必要的救生、消防、医药等设备,和充足的物资保障,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5.4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区内大功率、通信导航设备齐全、适航性能好的渔船实行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搜救的后备力量。 5.5区财政局对应急值班人员、渔业执法船艇的补给和维修的经费给予保障。 6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 6.1凡发生死亡(失踪)3至9人的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并逐级报告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6.2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指挥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和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后期处置 7.1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止或结束后, 由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事件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人员失踪、经济损失和救助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7.2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和渔业乡镇政府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查明事故原因及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7.3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7.4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区渔政、渔监船检部门应协调保险机构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涉保船舶和船员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8奖励与责任 8.1指挥部对在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重大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中所指的渔业救助力量是指渔业作业船舶、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渔业执法船艇和其他执法工具。 9.2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1)特大险情: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2)重大险情: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不含)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不含)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较大险情: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不含)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不含)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一般险情:死亡失踪3人(不含)以下,或危及10人(不含)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9.3指挥部值班电话:0315-5099982、0315-5099993。 9.4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315-8544053、0315-8545818。 10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农业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