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发改价格〔2010〕97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已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电价秩序
  
  各地各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电价政策,不得擅自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不得以直购电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一)钢铁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4元和0.1元;水泥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上述钢铁、水泥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均取消峰谷电价政策。
  
  (二)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和锌冶炼6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
  
  (三)我省已公布的高耗能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全省高耗能行业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电网企业要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上述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在70%到一倍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超过限额标准在30%到70%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超过限额标准不到30%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和南方电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其他不按规定执行电价政策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