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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驻政[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2010年烟叶生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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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服务,形成合力,促进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烟叶是我市主要的经济作物之一,也是唯一的应税作物,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种烟县营造一个发展烟叶生产的良好氛围。
  
  1.加强领导,建立烟叶生产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烟叶生产的组织领导,认真解决烟叶生产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市农办、水利局、农机局、电业局、公路局、农村信用社等单位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烟叶生产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烟草公司要搞好烟叶生产全过程的服务。
  
  2.种烟县把烟叶生产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并对烟叶工作实行加分政策,以此提高种烟乡(镇)抓好烟叶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三、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烟草部门对签订产购合同种植烟叶的烟农,每亩按产值的12.6%对肥料、地膜、集约化育苗、机械化耕作及化学防控等进行补贴。
  
  (二)烟草部门对种烟5000亩以上乡镇和1000亩以上村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烟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将向符合条件的、种植烟叶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乡镇倾斜。
  
  (三)每300亩种烟面积,烟草部门负责选配一名技术员,按照技术承包考核管理的具体办法,负担其工资、奖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
  
  (四)为提高烟叶生产机械化水平,对购置的农机具实行补贴。符合国家农机补贴项目的农机具,除享受上级补贴外,各县可以从当年烟叶税收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烟草部门对烟用农业机械也要进行合理补贴。
  
  (五)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烟叶生产。以最后收购量为准,对完成计划收购量90%以上的县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一万担上中等烟奖1万元,奖励对象为烟叶生产有功人员。同时,依据全市烟叶收购总量,按照上、中等烟每一万担奖0.5万元的标准,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烟叶生产有功人员。以上奖金由市烟草公司承担。各县政府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对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及村委等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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