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财行[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就贯彻《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可以清算条件通知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表样见附件),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受理补报清算资料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三条中,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三、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地税 所〔2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你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请依法办理清算手续,提供有关清算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