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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接上页]

  九、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升级。支持连云港申报保税港区,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支持盐城经济开发区尽快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园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经评审合格的临港产业物流园区可升格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中建设一批粮食高产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特色园区、农副产品加工集中区和交易市场。支持连云港、南通机场设为一类对外开放口岸。
  
  十、加大对滩涂开发的扶持力度。省级对沿海滩涂匡围补助由每亩1000元增加到2000元。将我省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现行的9-13元/平方米提高到13-20元/平方米。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省集中使用管理要求的沿海滩涂开发重大工程项目,省予以积极支持。按照滩涂围垦规划成片匡围,所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集中的10%部分,按规定主要用于沿海三市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支出。滩涂围垦享受农用电价。
  
  十一、鼓励沿海地区市、县按照滩涂围垦规划实施成片围垦。允许将海域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工商登记和海上建筑物产权登记。对使用滩涂围垦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围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省集中的15%部份统筹安排用于省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其余指标可实行有偿转让。
  
  十二、以省级现有投融资平台为主体,以省级财政投入适当资金为引导,吸引各方面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沿海发展基金,支持滩涂围垦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十三、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沿海地区设立总分机构。对在我省范围内新设立、位于沿海地区的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省级各金融机构在沿海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银行保险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财政体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沿海开发的信贷支持。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各银行金融机构当年投向沿海三市的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对沿海三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率,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沿海三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与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信贷投放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五、在人才引进、人力资源开发、人才继续教育、智力和项目引进等方面向沿海地区倾斜。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沿海地区,支持沿海地区引进急需人才,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引进人才数量、层次给予重点资助。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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