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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
  
  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自2006年起实施以来,为保障生猪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安全,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39号)等文件的精神,健全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制度,规范生猪屠宰经营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生猪批发商制度是我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生猪产销联建工作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要严格贯彻落实生猪批发商制度。各生猪批发商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应积极开拓生猪经营业务,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
  
  二、为促进生猪流通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建议由市肉协牵头制订生猪交易价格指引,各镇(街)生猪批发商要以此为指引,进一步调控生猪供求平衡,确保生猪交易价格合理,保障肉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各镇(街)经贸办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对生猪屠宰和流通领域中,违反国家有关物价政策、扰乱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镇(街)经贸办作为生猪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并根据市政府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的职责,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生猪供应稳定和肉食品安全,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镇(街)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生猪批发商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区内的生猪经营和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东莞市2009-2013年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要求,努力提高屠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积极寻求整合的可行性。
  
  四、各镇(街)要确保屠宰的生猪全部来自供莞生猪定点基地,积极配合有关安装单位做好肉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实施和升级改造,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严禁定点屠宰场不出具检验证或以手写代替打印检验证等违规行为。
  
  五、我局将会同市相关部门到各镇(街)对生猪屠宰经营管理有关政策及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我局对各镇街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年度考评范围。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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