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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下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下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下同)及《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开展2009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取得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专项外部审计。 二、审计事项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收入核算是否准确; 2、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3、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4、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保险监管费是否按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及时、足额上缴; 5、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的有关要求使用业务财务系统,建立规范的业务台账并进行逐笔登记。 6、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为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年度外部专项审计采用推荐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在附件所列24家会计师事务所中自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不选择推荐会计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于年度外部专项审计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广东保监局,并说明选择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四、报送时间及其他要求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安排2009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工作,和年度财务报表一起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如实报送,不得修改和删节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及其他资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并如期上报专项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逾期未报的机构,我局将依法查处。 联系人:王婧超 联系电话:020-38320705 传真:020-38210511 附件:广东保监局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略)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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