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银监通[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应达到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五、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十六、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违反本通知规定、未能审慎经营的,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该机构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
  
  十八、本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十九、本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业务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二十、本通知印发之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