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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建管建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春节即将来临,建筑业农民工将进入返乡高峰期,现就做好节前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做到把信访隐患和矛盾化解在基层。
  
  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负总责,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其中农民工工资款项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其它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款项。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单位要负责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开发)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其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对其所选择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对不服从管理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或解除合同,也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使用"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分包企业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为所承接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分包企业要自觉接受总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总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分包款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建设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支付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一旦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将一并追究建设监理企业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排查,实施重点监控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立即对本地区、本企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筹措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凡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工程项目,以企业为单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隐患排查不到位或隐满不报的,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立即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从现在开始到春节前,要落实专人值班,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处理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和地点,完善本辖区的举报投诉处理网络;各建筑业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公布企业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和地点,设专人负责接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对于收到的举报投诉案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
  
  五、提前做好建筑农民工返乡工作。鉴于临近春节,农民工返乡心切,以及冬季施工等因素,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农民工顺利返乡过节,各建筑业企业要提前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原则上须在2010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之前将工资支付完毕并安排所有农民工返乡。属特殊工程,确须在2月6日后继续施工的,须在2月1日前由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共同书面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报告工程项目用工、工资发放、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情况及农民工返乡安排计划。既不上报申请又不在规定时间前安排农民工返乡的,将对有关各方予以严肃处理。
  
  六、坚决遏制"不法讨薪"行为。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和认定反映的拖欠问题。对确实存在拖欠事实的,要切实帮助解决;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它目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是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给予严厉的惩处,并予以社会曝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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