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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及公示,现认定广州市威立雅环保有限公司等11家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市经信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信委。 四、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五、从即日起,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提供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1.2009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2009年第一批)的通知(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2009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 序号 地区 单位名称 机组编号 机组型号 装机 容量(MW)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 产品(工艺) 证书有效期 证书编号 地址 备注 1 广州 广州市威立雅环保有限公司 1# JGS320 GS-L.L 1.064 沼气 电力(利用垃圾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燃烧后进行发电)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综证书粤资综〔2009〕第394号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之一 2 广州 广州市珠江水泥有限公司 1# N7.5-1.05/0.2 7.5 高温烟气余热 电力(利用水泥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经余热锅炉吸收产生蒸汽进行发电) 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 综证书粤资综〔2009〕第395号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珠水二路168号 余热利用 3 广州 广州市西环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0# N25-1.2 25 余热 电力(利用广州发电厂1#-4#发电做功后的余热余压进行发电) 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 综证书粤资综〔2009〕第396号 广州市白云区罗冲围广州发电厂内 余热利用 4 梅州 蕉岭鑫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 N15-3.43/435 15 煤矸石、劣质煤 电力(利用煤矸石和劣质煤作为燃料供锅炉燃烧产生蒸汽发电) 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综证书粤资综〔2009〕第397号 蕉岭县文福镇 2# N15-3.43/435 15 3# N15-3.43/435 15 4# N15-3.43/435 15 5 东莞 东莞市博海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1# N3-24 3 生活垃圾 电力(利用炉排焚烧炉-余热锅炉焚烧处理生活及燃料的工业垃圾后产生蒸汽进行发电)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综证书粤资综〔2009〕第398号 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西 垃圾发电 2# N3-24 3 3# N3-24 3 4# N3-24 3 6 中山 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 1# N12-4 12 生活垃圾 电力(利用炉排焚烧炉-余热锅炉焚烧处理生活及燃料的工业垃圾后产生蒸汽进行发电)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综证书粤资综〔2009〕第399号 中山市南朗蒂峰山 垃圾发电 2# N12-4 12 7 阳江 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 1# N6-35/2 6 油母页岩 电力(采用沸腾炉,利用油母页岩及高炉煤气作为混合燃料产生蒸汽发电)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综证书粤资综〔2009〕第400号 阳春市春城镇文塔山岭底东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