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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计[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一)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
  
  (二)2010年体育考试成绩满分40分,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京教体美〔2009〕15号)执行,其中过程性体育考核的10分按照市教委体育美育处2009年8月制定下发的《北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过程性考核体育课学业水平考核内容标准及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日期为2010年6月24日至26日,考试具体时间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四、关于阅卷工作
  
  2010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坚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分区县阅卷”的原则并继续采取网上评卷方式,评卷工作由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区域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一协调安排评卷教师和服务人员,从资金设备、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给予支持,确保2010年全市网上评卷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关于招生录取
  
  2010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招优”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方式。
  
  (一)提前招生录取。主要限定在艺体类和开设特殊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经市教委批准进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的项目进行。参加提前招生录取学校需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教委批准。提前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各学校招生计划的30%。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
  
  (二)“招优”录取。参加“招优”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0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并将“招优”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得参加其他提前招生学校的录取。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教委、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招生录取。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和“招优”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四)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五)招收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自主确定,具体方案报市教委备案。
  
  六、加强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
  
  有关部门将以招生简章和市教委的批文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升学目标。
  
  各区县要加强对初中学校的管理,确保学生在升学考试前不得离校。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要尊重学生的志愿选择,禁止强迫学生填报志愿的行为发生。
  
  严禁各高级中等学校违规提前到初中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对于在招生中有违规、影响招生工作正常秩序行为的学校,经查证核实后在全市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部门和各类招生学校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本着对人民和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中考中招及有关工作,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做出贡献。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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