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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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