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主要用于修复被损坏的公路路产、购置路政管理设备、路政管理及法规宣传开支等,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应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未提供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赔(补)费。赔(补)费资金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照《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如实反映收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收费审验和其他形式的收费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0年2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