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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法规[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我委对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6件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说明
  
  
  
  1
  
  关于加强本市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8号)
  
  无形资产评估已按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6〕312号)操作,原文件已不适用
  
  
  
  2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国资统﹝1997﹞323号)
  
  现按《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执行。
  
  
  
  3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23号)
  
  适用2009年7月3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
  
  
  
  4
  
  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行〔1998〕39号 )
  
  该文件的上位法《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已经废止,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为财政部门。
  
  
  
  5
  
  关于下放本市区县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批权限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103号 )
  
  适用2009年7月3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
  
  
  
  6
  
  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审计、审批、核销程序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6号)
  
  适用2009年7月3日《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306号)
  
  
  
  7
  
  关于中介机构改制中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229号)
  
  关于中介机构改制中资产管理问题和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处置问题的阶段性任务已完成,原文件不再执行。
  
  
  
  8
  
  关于本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9〕337号 )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行〔1999〕260号)
  
  该文件的上位法《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已经废止,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为财政部门。
  
  
  
  10
  
  关于同意印发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批复(沪国资产〔2000〕121号)
  
  已按《关于执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相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沪产管办﹝2009﹞34号)执行,原文件不再执行。
  
  
  
  11
  
  关于印发《本市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资产〔2000〕210号 )
  
  对于律师就国企改制、重组、产权交易等出具法律意见书,现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不再设置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原文件不再执行。
  
  
  
  12
  
  关于实施《关于对本市企业医疗资源实行优化配置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资行〔2000〕463号)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为财政部门。
  
  
  
  13
  
  关于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换证工作的通知(沪国资行〔2001〕97号)
  
  该文件的上位法《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已经废止,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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