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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3
【实施时间】 2010-0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五、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木材检查站的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将木材检查站列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要坚决杜绝将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与罚没收入挂钩,变相给木材检查站下达罚没指标的错误做法。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统一协调,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的原则,采取迁址、更名、新建、撤并等方式对现有固定木材检查站布局进行调整。改革木材检查方式,实行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新机制,建立部分流动木材检查站,积极探索高速公路木材检查模式。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推进木材检查人员服装、站房、交通工具颜色、站牌和公示牌式样等统一标识的工作力度。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木材检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木材检查站交通工具要统一喷印“林政执法”字样,木材检查站站房要统一颜色,站牌和公示牌要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市林业局另行发文规定)。
  
  六、坚持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数量和规模,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总体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无固定场所、无正当木材来源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加大对木材市场的检查监管力度,严禁非法无证木材上市,取缔各类非法木材交易场所。要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管制度,对依法批准设立并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或予以处罚,督促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开展木材经营加工。
  
  七、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协调指挥,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专项行动。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资源流转、森林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重点打击四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各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特别是森林资源流转中出现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特别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四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在专项行动中,要打击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八、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森林资源管理职能。林业工作站和没有单独设立林业工作站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明确和强化林业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在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林业工作人员。要加强以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要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
  
  九、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3〕2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渝委发〔2008〕2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等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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