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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文化局
【发文字号】 甬宣通[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界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区块和企业均可以申报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在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联合命名。
  
  第四条 示范基地评选命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竞争入选、不定期巡检、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市里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的创业宗旨符合国家和我市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绩显著,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创新带动意义;
  
  3. 拥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
  
  4.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业绩连续3年稳步上升;
  
  5. 守法经营,过去3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凡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关申报条件的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十份,附电子文本):
  
  (一)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发展规划;
  
  (五)企业近3年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六)《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证明;
  
  (八)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3月底前将申报的书面材料(一式十份,附电子文本)报所在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地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由所在地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市本级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筹,请市级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文化企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各地、市级各职能部门核查初审后,于当年4月2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一式十份,附电子文本)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汇总。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建议人选,经审定批准后聘任,建立专家库;每年根据评审需要,随机从专家库中选择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拟入选名单。
  
  第十条 拟入选名单于当年5月下旬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并征求市级各职能部门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审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授予申报单位“宁波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日常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组织经验交流和管理人员培训。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和有功人员,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发展情况书面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的年度复核考查活动。
  
  第十四条 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基地,经授牌机构批准后予以摘牌。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示范基地,经所在地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查实后,报经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后予以摘牌。摘牌后的示范基地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我市文化产业和市场发展情况,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评选条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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