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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其他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按《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三)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分别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附件:基本养老金调整倾斜对象资格审批确认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