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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09年度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对2008年度年检结论中审核为合格的,但在2009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
  
  3.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规定,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经批准开立的基建账户,从试点之日起给予2年的使用期,使用期满必须撤户,并办理清理撤户和备案手续。撤户后剩余的资金转入基本账户,进行分账核算。请各试点单位按规定对使用期已满2年的基建账户进行清理撤户,并将清理结果于年检前报我办备案。
  
  4.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财库函〔2003〕4号)和《补充通知》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政企合一的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经营性银行账户也应纳入账户审批、年检范围。请各单位对已经开设的经营性账户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后需要保留的账户于2010年1月31日前办理审批、备案和年检手续。
  
  (二)请各预算单位结合2009年度年检申报工作,将备案申请表与批复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认真清理已报备案的单位名称、银行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用途、账户类别、账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备案资料准确规范。
  
  (三)请各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补充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和本系统的银行账户,做好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前期准备和资料申报工作。系统性驻浙中央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布置、督导及预审汇总工作。
  
  (四)我办将根据年检情况,适时开展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容的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
  
  附件: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二○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
  
  浙江专员办:
  
  我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拥有的货币资金,分别体现在下列银行账户中:
  
  单位:元
  
  
  
  
  
  序号
  
  账户 类别
  
  账户 用途
  
  开户行全称
  
  账号
  
  资金余额
  
  是否审批
  
  是否备案
  
  备注
  
  
  
  
  
  
  
  
  
  
  
  
  
  
  
  
  
  
  
  
  
  
  
  
  
  
  
  
  
  
  
  
  
  
  
  
  
  
  
  
  
  
  
  
  
  
  
  
  
  
  
  
  
  
  
  
  
  
  
  
  
  
  
  
  
  
  
  
  
  
  
  
  
  
  
  
  
  
  
  
  
  
  
  
  
  
  
  
  
  
  
  
  
  
  
  
  
  合计
  
  --
  
  --
  
  --
  
  
  
  --
  
  --
  
  
  
  
  
  会计报表
  
  合计数
  
  --
  
  --
  
  --
  
  
  
  --
  
  --
  
  
  
  
  
  实际与报表
  
  差异数
  
  --
  
  --
  
  --
  
  
  
  --
  
  --
  
  
  
  注:(一)账户类别包括1、基本账户,2、基建账户,3、收入汇缴账户, 4、外汇账户,5、房改类账户,6、党费工会账户,7、其他存款账户;8、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单),9、贷转存账户,10、保证金账户,11、支付零余额账户,12、收入零余额账户,13、其他备案类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等。
  
  (二)“实际与报表差异数”的原因和构成情况请在“备注”栏进行说明,或单独作说明(盖章)。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单位对上述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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