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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0]199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努力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这项政策真正惠及广大企业职工。要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充实经办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切实加强督查指导,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交换的电子化、网络化,督促各地抓紧完成养老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调整升级,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将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纳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调剂补助工作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过去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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