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教学科研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20年以上,且现仍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岗位上。(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指导职业教学改革、创新有重大突破,精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内涵与外延,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职业教学实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全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2.工作业绩。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研、教学、科研等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规定限额内)。其中职业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取得良好效果。3.学术成果。(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4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教育教学专家(以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为主)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组成,教育教学专家人数占评委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 第九条 建立评委会数据库,评委会委员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评审都需调整评委会委员,调整人数不低于1/3。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三个专业评审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照个人申报、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等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名额按照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及素质、能力等因素分配,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按照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个人申报、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审条件和相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须将候选人主要业绩等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省辖市、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考核,或组织评审,写出考核报告,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报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认真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评议情况;评委会参照专业评审组评议情况和答辩成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得票数确定候选人。 第六章 批准与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 第十七条 被批准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比照中小学特级教师待遇,每人每月发放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300元。同时获得两项以上津贴或补贴者,不得重复享受津贴或补贴(一次性奖励除外),由本人选择其中一项。被批准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调离我省职业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随个人工资逐月发放。民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教育科研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由本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所在省辖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对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在岗期间实行动态管理,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保留其专家名称与待遇;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名称与待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名称。专家名称撤销后,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一)在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名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原由省教育厅评选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经过单位推荐,一次性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并自次月起享受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