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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教学科研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20年以上,且现仍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岗位上。(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指导职业教学改革、创新有重大突破,精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内涵与外延,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职业教学实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全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2.工作业绩。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研、教学、科研等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规定限额内)。其中职业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取得良好效果。3.学术成果。(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4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教育教学专家(以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为主)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组成,教育教学专家人数占评委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
  
  第九条 建立评委会数据库,评委会委员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评审都需调整评委会委员,调整人数不低于1/3。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三个专业评审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照个人申报、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等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名额按照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及素质、能力等因素分配,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按照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个人申报、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审条件和相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须将候选人主要业绩等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省辖市、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考核,或组织评审,写出考核报告,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报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认真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评议情况;评委会参照专业评审组评议情况和答辩成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得票数确定候选人。
  
  第六章 批准与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
  
  第十七条 被批准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比照中小学特级教师待遇,每人每月发放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300元。同时获得两项以上津贴或补贴者,不得重复享受津贴或补贴(一次性奖励除外),由本人选择其中一项。被批准为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调离我省职业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随个人工资逐月发放。民办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教育科研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由本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所在省辖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对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在岗期间实行动态管理,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保留其专家名称与待遇;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名称与待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名称。专家名称撤销后,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一)在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名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原由省教育厅评选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经过单位推荐,一次性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颁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并自次月起享受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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