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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10-03-13
【实施时间】 2010-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会议期间,代表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出发,提出了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的议案。到3月9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06件。其中,法律案500件,监督工作方面议案6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501件。有2052位代表领衔或参加附议。
  
  经过初步分析,我们认为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前期工作更为扎实,调查研究更加深入,分析论证比较充分,议案质量有明显提高。大会之前,代表们积极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等活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在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基本形成了议案文本。大会期间,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认真讨论,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都经过全团集体讨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领衔代表与附议代表充分沟通、共同研究,使得议案文本进一步得到完善。本次大会所提议案绝大部分为法律案,共涉及226个法律项目。其中,一些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所列立法项目,提出了质量较高的法律草案文本;许多代表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未列入规划、计划的法律项目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一些代表还就加强监督工作提出议案,都是要求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因此,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对于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这些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56件,法律委员会审议137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7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63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41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7件,外事委员会审议3件,华侨委员会审议3件,民族委员会审议2件。上述议案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办理好、审议好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
  
  一、认真吸纳代表议案文本的意见。在法律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议中,更加积极深入地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对于所涉及的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议案,建议尽可能地吸收议案内容,将代表附有条文建议的议案作为基础形成法律条文。
  
  二、积极以代表议案为依据制定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对于尚未列入本年度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研究制定2011年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计划时予以高度重视,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采纳代表意见,使形成的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更加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继续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和监督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和专项报告时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开展执法检查时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审议结果和处理情况,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建议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代表提出报告。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共506件)
  
  一、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2件:
  
  1、金硕仁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00号);
  
  2、金硕仁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法的议案(第450号)。
  
  二、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137件:
  
  1、王晓琳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47号);
  
  2、陈旭等30名代表:关于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议案(第86号);
  
  3、王荣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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