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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今年初,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追溯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牲畜耳标佩戴工作进展较快。但这项工作整体推进还不均衡,有些省市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与国家的要求和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少数省市耳标使用率还不高。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促进牲畜耳标佩戴工作开展,实现本年度预定的目标,全面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2007年、2009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务必提高思想认识,下大力气抓紧抓好。牲畜耳标佩戴是追溯体系建设的核心工作,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追溯体系建设。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牲畜耳标佩戴重要性的认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耳标佩戴率。按照《意见》要求, 2010 -2011年,各地要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确保实现耳标佩戴率达到90%以上,进入流通环节猪、牛、羊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二、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各地要把牲畜耳标佩戴工作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做好耳标的招标、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主管部门领导下,把牲畜二维码耳标纳入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范畴,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耳标的定制、发放和使用,将相关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扎实推进二维码耳标佩戴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执法,突出成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及时查处畜禽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工作抓出实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佩戴牲畜耳标的动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耳标佩戴工作的督查。
  
  四、引导舆论,注重宣传。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沟通,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牲畜耳标佩戴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调动养殖者、有关企业及相关方面的积极性,赢得主动,为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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