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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农[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完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加强农残监测。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加快开展标准制定工作,解决标准过时、重复和矛盾问题,缓解农药残留标准缺失问题。在搞好农药市场抽检工作的基础上,排查农药可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隐患,组织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对例行监测中年年查、次次超的重点地区,对豆类、叶菜类、草莓和桃等重点农产品,对毒死蜱、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重点农药,要着力加强监控。对发现农产品中有禁用、限用高毒农药残留的,追根溯源、一查到底,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完善农药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宣传培训。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工作进程,力争尽早颁布实施。及时总结农药管理实际经验,组织开展相关配套规章的调研与起草工作。做好农药法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成效等方面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对农药市场监管年的先进经验和取得成效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农药监督抽查。2月份,印发《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监督抽查。3月份,对各省承担农药监督抽查、检测任务的单位进行培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和查处等工作。
  
  (二)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3月份,印发《2010年园艺作物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方案》,委托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110个蔬菜、水果和茶叶标准园进行产品抽查。通报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
  
  (三)高毒农药专项检查。3-9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对高毒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违规生产经营的,联合有关部门查处。组织上海、广东及周边省份开展高毒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整治,保障世博会和亚运会农产品有效供给及安全。
  
  (四)放心农药下乡进村宣传。4月份,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宣传月活动,组织宣传农药管理法规、科学选购和合理使用知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挂图,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专题宣传。
  
  (五)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调查摸底。4-8月份,各省、区、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普查,建立管理档案,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者。
  
  (六)安全用药指导培训。5-8月份,开展农药管理及安全使用培训。我部负责对省级农业部门培训;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对地、市、县农业部门及农药生产企业培训。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民、经营者培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农药管理部门承担对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具体工作,植保、技术推广部门承担对农民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的培训具体工作。
  
  (七)农药执法督导检查。5-10月,我部组织检查督导组,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近几年监督抽查涉嫌生产假农药的企业实施交叉监督抽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低、假冒伪劣产品多、社会投诉或举报多的地区进行督查整改。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八)农药登记核准标签网上公布。5-11月份,部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组织生产企业,完成所有登记核准农药标签的网上公布工作,完善农药标签网上查询系统,实现农药登记与核准标签同步网上公布。
  
  (九)大要案查处及监管结果公布。根据举报和有关方面掌握的线索,组织联合执法,开展大要案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定期地将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和执法交叉检查的结果向社会通报;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十)总结。12月,全面总结“2010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经验及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在“2009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牵头单位、具体办事机构并固定专人负责,保证工作连续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农药市场监管年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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