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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监察[2010]32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规范保险监管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2009年3月,保监会公布施行了《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随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出台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准则”)。为总结一年来贯彻执行“两个准则”情况,进一步做好“两个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和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监管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将对“两个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保监会成立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准则”工作领导小组,保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同志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李英同志为副组长,监察局、人事教育部、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英同志兼任。
  
  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指定承办部门,并与保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系。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单位、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66号)要求,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纠正处理、落实整改和总结评价”等步骤,就一年来遵守和执行“两个准则”情况扎实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围绕以下七个方面:
  
  (一)组织学习贯彻准则情况,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二)学习贯彻活动中,干部员工对准则的知悉、掌握程度如何;
  
  (三)执行准则后有哪些积极变化,干部员工有哪些反映;
  
  (四)宣传、组织、学习和贯彻准则过程中有哪些好的典型经验;
  
  (五)存在的问题;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准则准备采取哪些措施;
  
  (七)修订完善“两个准则”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自纠工作于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并于4月25日前以文件格式报送保监会监察局。
  
  三、抓好重点检查
  
  2010年4月下旬起,保监会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两个准则”情况、自查自纠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一是由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人事教育部、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对保险监管机构贯彻落实《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情况进行检查。二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贯彻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情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
  
  1、“两个准则”学习贯彻和工作部署情况;
  
  2、一年来贯彻执行情况,如干部员工对准则的熟悉知晓程度、自觉遵守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
  
  3、结合日常工作实践,完善制度、创新措施情况;
  
  4、贯彻执行准则取得的成效、典型事例;
  
  5、存在的问题和加强改进的建议;
  
  6、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对象
  
  对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比例监管机构不低于10%,保险机构不低于5%。
  
  (三)检查方式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2、查阅文件资料;
  
  3、召开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座谈会;
  
  4、个别访谈;
  
  5、知识测试;
  
  6、问卷调查。
  
  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监会将总结推广贯彻落实“两个准则”的典型事例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改进。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贯彻执行“两个准则”自查自纠做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高度重视,认真筹划,严格按照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要做好宣传。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善于总结典型经验,通过业内外宣传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探索创新。要注意把检查的过程与总结完善、探索创新相结合,既要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先进典型,也要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联 系 人:赵 跃 刘斯文
  
  联系电话:010-66286631、662863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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