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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财库[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第一期、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10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4月12日, 4月19日,4月26日,4月27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4月10日, 4月16日,4月23日,4月25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辖区内各行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首次发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兴业银行应从2010年4月6日开始,为投资者办理个人债权托管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两期发行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三)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两期国债的发售业务。
  
  (四)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两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印制个性化宣传材料,对两期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两期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五)各试点银行办理两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六)两期国债在办理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各行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七)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八)两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两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第一期、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2010年第一期、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序号
  
  编码
  
  机构名称
  
  比例
  
  
  
  1
  
  1001
  
  工商银行
  
  29.7%
  
  21
  
  1025
  
  齐鲁银行
  
  0.4%
  
  
  
  2
  
  1002
  
  农业银行
  
  12.0%
  
  22
  
  1026
  
  青岛银行
  
  0.4%
  
  
  
  3
  
  1003
  
  中国银行
  
  12.0%
  
  23
  
  1028
  
  成都银行
  
  0.4%
  
  
  
  4
  
  1004
  
  建设银行
  
  16.1%
  
  24
  
  1030
  
  西安商行
  
  0.4%
  
  
  
  5
  
  1005
  
  交通银行
  
  3.0%
  
  25
  
  1034
  
  富滇银行
  
  0.4%
  
  
  
  6
  
  1006
  
  中信银行
  
  1.5%
  
  26
  
  1035
  
  哈尔滨银行
  
  0.4%
  
  
  
  7
  
  1007
  
  光大银行
  
  2.0%
  
  27
  
  1037
  
  宁波银行
  
  0.3%
  
  
  
  8
  
  1009
  
  华夏银行
  
  1.0%
  
  28
  
  1041
  
  徽商银行
  
  0.4%
  
  
  
  9
  
  1010
  
  浦发银行
  
  0.8%
  
  29
  
  1055
  
  长沙银行
  
  0.3%
  
  
  
  10
  
  1011
  
  兴业银行
  
  1.0%
  
  30
  
  1059
  
  南昌银行
  
  0.3%
  
  
  
  11
  
  1012
  
  招商银行
  
  2.0%
  
  31
  
  1063
  
  汉口银行
  
  0.4%
  
  
  
  12
  
  1013
  
  深发银行
  
  0.8%
  
  32
  
  1075
  
  大连银行
  
  0.4%
  
  
  
  13
  
  1014
  
  民生银行
  
  1.0%
  
  33
  
  1084
  
  乌市商行
  
  0.4%
  
  
  
  14
  
  1015
  
  北京银行
  
  1.2%
  
  34
  
  1100
  
  恒丰银行
  
  0.4%
  
  
  
  15
  
  1016
  
  上海银行
  
  0.6%
  
  35
  
  1102
  
  晋商银行
  
  0.4%
  
  
  
  16
  
  1017
  
  南京银行
  
  0.7%
  
  36
  
  1111
  
  江苏银行
  
  1.0%
  
  
  
  17
  
  1020
  
  广发银行
  
  1.0%
  
  37
  
  1114
  
  包商银行
  
  0.3%
  
  
  
  18
  
  1021
  
  天津银行
  
  0.6%
  
  38
  
  5008
  
  邮政储蓄
  
  4.0%
  
  
  
  19
  
  1022
  
  河北银行
  
  0.4%
  
  39
  
  5011
  
  北京农商行
  
  0.8%
  
  
  
  20
  
  1023
  
  杭州银行
  
  0.4%
  
  40
  
  5014
  
  上海农商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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