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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技工院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各省(区、市)结合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26日前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三)突出宣传重点。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重点宣传国家和本地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典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就、技工院校办学特色和就业情况等,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关注度和认可度。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劳动力输出量较大地区的宣传,引导更多农村适龄青年读技校、学技能。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成果和经验,并于5月底将活动总结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联系人:田丰 电话:010-84208452 传真:010-84201519 附件:全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口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口号 一、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 二、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 三、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四、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摇篮。 五、上技校,学技能,当技师,做贡献。 六、我学技术我成长,我有技能我骄傲。 七、办好技工院校,服务经济,服务就业。 八、发展技工教育,促进技能就业。 九、提高素质能强国,学好技术好就业。 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技工院校。 十一、尊重劳动,崇尚技能。 十二、一本资格证书,一项职业能力,一个就业机会。 十三、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就业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