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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装函[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关于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汽车企业(集团):
  
  《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是全面记述我国汽车工业各方面发展的权威资料,自1983年创刊以来,一直接受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国汽车工业企业的年度调查工作,为政府部门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汽车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等提供了大量翔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年度调查等工作,编好《中国汽车工业年鉴》,为政府部门制定汽车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主要企业(集团)设立《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进一步做好全国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年度调查等工作。同时,将这一工作制度化,自2010年开始,各编委和联络员单位每年均应按要求认真做好《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的有关工作。《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的有关工作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
  
  现将“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相关事项”印发给你们。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业工作,各单位应给予充分重视,收函后尽快落实编委和联络员,并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的有关工作。
  
  附件1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相关事项
  
  附件2主要汽车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
  
  并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相关事项
  
  一、扩充《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队伍
  
  1.设立《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
  
  为了保证《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主要汽车企业(集团),均应设立《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每年负责本地区或本企业(集团)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年度调查统计工作,提供本地区汽车工业年度发展情况或本企业(集团)汽车及零部件业务年度发展情况的有关材料。
  
  各单位应在4月15日以前落实《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各一名,填写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已设立《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的单位,应重新确认。《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编委和联络员登记表见附表1和附表2。
  
  2.编委和联络员的职责
  
  1)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委和联络员职责
  
  编委职责:(1)每年参加年鉴工作年会,指导《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框架设计及内容改进等工作;(2)支持联络员工作,协调并解决联络员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联络员职责:(1)每年组织、督促辖区内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填报数据,收集辖区内相关企业填报的调查表,收齐后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报送;(2)每年提供本地区汽车工业年度发展情况的材料;(3)及时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相关人员沟通有关工作进展情况;(4)每年参加年鉴工作年会,对有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主要汽车企业(集团)编委和联络员职责
  
  编委职责:(1)每年参加年鉴工作年会,指导《中国汽车工业年鉴》框架设计及内容改进等工作;(2)支持联络员工作,协调并解决联络员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联络员职责:(1)每年组织、督促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填报数据,收集所属企业填报的调查表,收齐后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报送;(2)每年提供本企业(集团)汽车及零部件业务年度发展情况的有关材料;(3)及时与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相关人员沟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4)每年参加年鉴工作年会,对有关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2010年版《中国汽车工业年鉴》的有关工作
  
  1.调查内容及范围
  
  (1)调查内容:企业基本概况、经济运行、产销量情况、出口情况,详见附表3。
  
  (2)调查范围:国内全部汽车整车、改装车、摩托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规模以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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