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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对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总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省政府优先给予用地、用电支持,免收项目建设期间的所有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各级政府可比照省政府的支持政策,对引进重大台资项目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进行农业技术革新。支持台资企业引进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促进农业转型升级。鼓励台湾农民以及种植、养殖和农产品深加工类企业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优先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在贷款、农业科技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四、支持台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质的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 (十四)帮助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批发、零售等商贸企业,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利润核算中心、物流配送分销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万村千乡”等扩大内需工程,简化主体资格、资信证明等审批手续,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给予有关政策支持。 (十五)优化台资企业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实行“多点申报、多点验放”的通关新模式;对台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模式和绿色通道制度。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开放口岸开通与台湾的直航业务,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充分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政策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十六)优化台资企业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台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台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十七)优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手续。简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手续,优先将台资企业纳入出口退税申报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范围。台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单证有困难的,如能在退(免)税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且有合理理由的,均予以批准延期申报。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但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1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台资生产企业,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以减少台资企业的资金占用。 (十八)优化台资企业检验检疫手续。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台资企业推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减少出口抽检比例。加大对台资企业利用优惠原产地签证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应用原产地电子签证,最大限度享受进口国家关税减免。对台资企业从事小额贸易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管理、有序促进”方式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快速签证放行。 (十九)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落实台资企业贸易问题抄告反馈制度。为台资外贸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营商环境,着力推动平等互利、发展共赢的双向贸易合作。 五、优化台商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 (二十)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克服“重招商,轻服务”的现象,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台商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台商投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特事特办。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十一)完善台商维权机构和机制。省台办要建立健全台商权益保障机构和机制,加强对全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商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依法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二十二)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支持省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台资企业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适当培训补助。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三)妥善解决台商子女在我省就学问题。切实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对台商子女入学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原则,为台商子女解决在我省入托、入学的困难。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