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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98号]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定于2010年7月至9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项检查各项工作。 组 长:刘世俊 副组长:孙兆贤 孙晓军 黄清华 成 员:朱维亚 王 辉 李春施 孔国胜 王小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信息调度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检查目的 通过对《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0〕62号)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09〕94号)以及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等情况的检查,查找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进而推动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通过对《统计法》宣传学习,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积极营造学法、知法和实际工作中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弄虚作假行为,彻底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行为;通过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调度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调度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和及时性,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信息支持和科学决策依据。 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检查内容: (一)《统计法》执行及违法行为查处方面。检查《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2008年以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方面。检查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统计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度方面。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和省局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情况,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 (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方面。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统计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迟报现象,事故统计分类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方面。检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 (六)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方面。检查《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工作中是否建立了月统计、季通报制度,是否存在统计不及时、数据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 (七)事故统计认定标准执行方面。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认定工作,特别是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等事故统计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现象。 四、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和准备阶段(7月10日前) 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制定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于7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承办工作科室(单位)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省局信息调度中心。 (二)自查阶段(7月25日前) 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搞好自查工作,各省辖市局要在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局信息调度中心上报自查情况。 (三)抽查阶段(8月25日前)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县(区)安全监管局适时进行抽查、督导,确保专项检查有序开展。省局将成立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辖市局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25日前) 省局将针对抽查和各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逐项加以解决,确保检查效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务于9月25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信息调度中心。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重大促进作用。要成立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工作科室(单位),涉及检查项目的科室要人人参与,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和重要性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做到人人皆知。 (三)注重检查成效。要按照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逐项检查落实,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保证检查效果。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