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47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荷兰舞蹈剧院第二舞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0]35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大剧院邀请荷兰舞蹈剧院第二舞团一行34人,于2010年5月18日至19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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