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署人发〔2010〕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中国报关协会开展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署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希望你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 海关行业特有职业目录(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报关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根据《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报关员进行职业资格等级的考核和考评。 第三条 海关总署成立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检查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四)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五)负责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六)负责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修订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管理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和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报关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数量的熟悉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二)具有与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