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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函[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海关总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署人发〔2010〕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托中国报关协会开展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署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同时,希望你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 海关行业特有职业目录(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提高报关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根据《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报关员进行职业资格等级的考核和考评。
  
  
  
  第三条 海关总署成立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检查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四)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五)负责审核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六)负责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修订报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管理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和报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报关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数量的熟悉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二)具有与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海关总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海关总署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报关员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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