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一些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多报或虚报培训、介绍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案例2:江西省某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朱某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了转移3000名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协议。因完不成培训任务,朱某伙同“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黄某,通过虚报培训材料、编造培训专业和培训人数等方式,骗取国家拨款28320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一些地方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受培训机构贿赂,违反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规定,随意指定培训机构
  
  案例3:江西省某县就业局原局长严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集体研究和招投标程序,私自给某些培训机构和单位安排培训任务,累计收受贿赂2091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副局长曾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安排培训任务,并收受贿赂624万元,贪污13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行政开支
  
  案例4:山东省某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为弥补经费不足,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冒领51.45万元,用于水费、电费、通讯费、车辆燃油费等培训机构行政支出。问题发生后,县里对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进行严肃通报批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