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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一些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多报或虚报培训、介绍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案例2:江西省某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朱某与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签订了转移3000名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协议。因完不成培训任务,朱某伙同“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黄某,通过虚报培训材料、编造培训专业和培训人数等方式,骗取国家拨款28320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一些地方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受培训机构贿赂,违反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规定,随意指定培训机构 案例3:江西省某县就业局原局长严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集体研究和招投标程序,私自给某些培训机构和单位安排培训任务,累计收受贿赂2091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原副局长曾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安排培训任务,并收受贿赂624万元,贪污13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行政开支 案例4:山东省某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为弥补经费不足,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冒领51.45万元,用于水费、电费、通讯费、车辆燃油费等培训机构行政支出。问题发生后,县里对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进行严肃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