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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根据《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 〔2007〕398号),我局制定了《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安全诚信公司评选相关工作,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安全诚信公司的申请、评选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组织实施全国航运公司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复核工作,以及安全诚信公司的发布和证书发放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具体实施所管辖区域内航运公司申报安全诚信公司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以及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估报告的评价工作及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年度签注。 第二章 安全诚信公司评选 第四条 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采取固定时间集中受理申请、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审核、部海事局复核并统一公布的方式进行。 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15日,部海事局统一公布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 第五条 申请安全诚信公司的航运公司应向受理单位提交如下书面材料或证据: (一)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所属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检查滞留情况统计表(附表1); (三)所属船舶最近3年内历次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被滞留,附滞留通知书复印件; (四)最近3年内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复印件; (五)公司所属船舶清单。 第六条 受理单位收到航运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经初步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的航运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七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对经审核合格的航运公司,在《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评选意见”栏填写评选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公司申请材料以及公司审核报告一并报部海事局,报送时间应不迟于每年5月20日。 第八条 部海事局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航运公司申请材料和各局评选意见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评选条件的,由部海事局授予“安全诚信公司”称号、颁发《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及其副本(副本放在船上),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告。经复核不符合评选条件的,部海事局将复核结果告知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告知航运公司。 第三章 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 第九条 安全诚信公司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和相关材料,内容如下: (一)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评价表(附表2); (二)公司上年度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所属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滞留情况统计表(附表3); (三)上年度内所属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如被滞留,附滞留通知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内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复印件; (五)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如发生变化)。 第十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包括: (一)公司是否仍符合《办法》第五条要求。 (二)公司是否发生《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三)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持续改进。 评价应形成评价报告,并在安全诚信公司评价表上签署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公司评价材料一并报部海事局,报送时间应不迟于每年5月20日。部海事局根据评价报告,作出批准决定后,以文件形式统一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收到批准文件后,对通过年度评价的公司进行年度签注,在《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及其副本上加盖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公章,签注日期以批准文件日期为准。年度签注最迟不能晚于批准日期30天内签出。对于通过年度评价的安全诚信公司,证书到期后部海事局将重新颁发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