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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于当年7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否则不予贴息。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该项目所具体使用的贷款金额。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请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加强对当地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剔除重复多头申报项目,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申请贴息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财政部在核定财政贴息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财政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贴息资金下达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无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23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附表1: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借款单位: 签章 经办银行(签署并加注意见) 专员办(签署并加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日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按规定填报具体项目,打捆项目不得上报。 2、本表只填在建项目(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 3、本表上报财政部前需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附表2: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 (盖章)
制表日期: 注:1、项目建设期以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起止年限为准填列。 2、地方上报财政部时应以excel报送本表汇总光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