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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0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部门:
  
  2010年度“友谊奖”申报评选工作将于近期开始,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引进外国智力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友谊奖”申报工作,并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沟通有关情况,按规定时间和条件报送候选外国专家材料。
  
  二、申报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推荐候选外国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名,各副省级城市推荐不超过2名。推荐2名以上(含2名)的,上报时请按主次排序。
  
  三、申报条件
  
  (一)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无私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交流合作发挥重要作用且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组织代表。
  
  (三)凡符合申领《外国专家证》条件的外国专家,原则上应持有此证。
  
  (四)原则上曾为省、部级奖项获得者,且未获得过“友谊奖”(已获“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工作采取书面材料和计算机光盘相结合的方式,申报部门应按《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请从附件《友谊奖申请表》下载。
  
  (二)所报材料要翔实可靠。候选外国专家的成绩和贡献应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数字准确,字数限在500字以内。
  
  (三)对往年申报过“友谊奖”但未获奖的外国专家,再次申报时须在表中注明上次申报的时间;外国专家配偶或其亲属曾获得过“友谊奖”的,也须在表中注明。
  
  (四)《友谊奖申请表》中,应有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部委领导签署意见。
  
  (五)《友谊奖申请表》书面材料的填写,除聘请单位意见、省区市推荐部门意见、省区市人民政府、部委领导签署意见等三栏可用钢笔之外,其它内容一律打印。申请表中有关意见的部分均须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
  
  (六)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内容翔实,除《友谊奖申请表》中外国专家主要贡献外,申报单位可以就外国专家从事的领域、课题、项目概况、国内外技术存在的差距、外国专家来华后解决的问题等做出补充材料说明;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域、课题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的,应将有关报告及批件复印件,作为“友谊奖”申报材料附件一同上报。
  
  五、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21日。请各地区、各部门在此日期前,将《友谊奖申请表》(包括电子版)、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和三张2吋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
  
  六、评审结果通知
  
  我局将按规定组织“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评估申报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拟获“友谊奖”外国专家人选,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获奖结果由我局正式通知各申报部门。在此之前,请勿告知候选外国专家。有关颁奖活动的安排,另行通知。
  
  七、宣传报道
  
  颁奖活动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获奖外国专家的先进事迹由我局根据情况统一摘要宣传。
  
  国家外国专家局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司)
  
  联 系 人: 陈宇
  
  电话:(010)68948899-50419
  
  传真:(010)68944767
  
  国家外国专家局信息中心
  
  联 系 人:钟延光、朱博天、张妍
  
  电话:(010)68948899-50302、50306、50307
  
  传真:(010)68940923
  
  邮箱:friendship@safea.gov.cn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5号楼
  
  邮编:100873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友谊奖申请表
  
  友 谊 奖 申 请 表
  
  
评 选 年 度:  
省、市外国专家局部委、集团总公司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联 系人:  
联 系 电 话:  
传真:  

  
  
外 国 专 家 聘 请 单 位:  
聘 请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电 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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