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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牧[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组织实施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我部制定了《<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出成效。
  
  附件:《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的通知》(农办牧[2009]55号)精神,加快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实施进程,提高我国生猪生产水平,特制定《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为保障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顺利实施,农业部畜牧业司和全国畜牧总站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组织实施,成员由农业部畜牧业司和全国畜牧总站有关同志及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执行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并筹建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牧业发展处。
  
  为增强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技术力量,重新组建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主要负责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方案和场间遗传交流计划的制定,参与种猪生产性能抽测,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等(见附1)。
  
  在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依托专家组,与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种猪场紧密配合,按照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目标和内容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
  
  (二)遴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2016年前分批完成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评估遴选;到2020年,通过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持续选育,达到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技术指标要求。其中,2010~2012年遴选5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纯种基础母猪达5万头。2013~2016年再遴选5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纯种基础母猪总存栏达10万头,形成相对稳定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
  
  1.制定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为规范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申报,客观公正地遴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全国畜牧总站结合我国种猪场现状,按照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遴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总体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试行)(见附2),作为申报和验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条件要求和技术标准。
  
  2.遴选程序。遴选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推荐、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专家组现场评审。经遴选符合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标准的企业,在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1)申请
  
  申请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种猪场,需要由2名专家联名推荐,并填写《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申请表(见附3)。推荐专家至少有一位专家组成员,另外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主要从事猪遗传育种方面工作。推荐专家应详细了解申请种猪场的基本情况,并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至全国畜牧总站牧业发展处。申报材料一式6份,电子版材料传至myc@caaa.cn,或登录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信息网www.cnsge.org.cn进行填报。
  
  (2)受理
  
  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符合条件的材料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核实材料、听取汇报、考核评分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综合审核,形成现场审核意见。
  
  (3)批准程序
  
  办公室综合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三)组织开展种猪登记
  
  全国畜牧总站指导各地对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纯种猪进行登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820-2004)的要求,组织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对辖区内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纯种猪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数据及时传送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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