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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雷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水利部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不舍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采砂设备功率超过 1250千瓦,不具备平缓移动的开采作业方式的,” 第十六条 第二款修改为:“因吹填造地进行采砂的,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