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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其他事项 对已按照《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内容进行重新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的企业不再换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的企业,收回定点屠宰牌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设置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其产品仅限在本地区进行流通,并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各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审核换证工作(不含责令整改的企业)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能,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妥善解决审核换证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换证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底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审核换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现有定点屠宰企业总数、已予换证企业数、未达标不予换证的企业数以及处理情况等。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反映,重大情况及时向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司)报告。 联系人: 潘 江 陶 宇 电 话:010-85093358 010-85093357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